(2015)昌民初字第16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与郑志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郑志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350号原告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被告郑志艳。原告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