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侯明银与刘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侯明银。被执行人刘传清。侯明银申请执行刘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明银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侯明银同意被执行人刘传清延期履行所欠债务4万元整,履行时间延期至201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现该协议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100号案件的执行,如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小兵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