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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6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康特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青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917号原告陕西康特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景家堡村村民委员会院内办公楼*楼**室。注册号610100100794436.法定代表人李致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青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景家堡中段铁路下。注册号610000100106011。法定代表人赵诗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康特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青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已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康特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康特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贾仙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西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