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凤荣与曹庭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荣,曹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荣,被执行人曹庭俊。申请执行人张凤荣依据(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庭俊偿付欠款3,491,090.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庭俊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