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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靳邦海与王州、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邦海,王州,郭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靳邦海,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州,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凤,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邦海诉被告王州、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邦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邦海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靳邦海负担。审 判 长  沈卫东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