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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文庆与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庆,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343-1号原告:陈文庆,个体。委托代理人:王秀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庆诉被告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财产保全费13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人民陪审员  孟 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