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瑞与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李瑞,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江娜,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瑞与被告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瑞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5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江娜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诉称:原告与江娜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江娜以投资需资金为由于2014年10月11号、10月17号、12月16号分别向我借款100000元、50000元、70000元,共计22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我追要,被告为躲避债务不接原告电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瑞与被告江娜通过朋友介绍相识。被告江娜以投资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李瑞借款三笔,分别为:2015年10月11号借款10万元、2014年10月17号借款5万元、2014年12月16号借款7万元,共计款22万元,被告江娜并��借款之日向原告李瑞出具借条三张。三笔借款均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还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条,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认定被告江娜向原告李瑞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娜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瑞借款220000元。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江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艳华代理审判员 肖东辉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