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旭波与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沈旭波,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938。被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饶英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查封第三人郑鸿枝(身份证号××)自愿提供名下位于珠海珠海市梅花西路919号(五洲康城)12栋3单元802房(产权证号C6××72)的担保物。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无需继续查封第三人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对第三人郑鸿枝(身份证号××)名下位于珠海珠海市梅花西路919号(五洲康城)12栋3单元802房(产权证号C6××72)的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良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