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立平与李万青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平,李万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黄立平,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万青,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平与被告李万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立平承担。审 判 长 陈良泉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人民陪审员 张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