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金林,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智太,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林,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章静,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金林、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济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