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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施安平与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安平,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44-1号申请执行人:施安平,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钟桂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裴和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1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