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功斌,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移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