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与被告李艳春、张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李艳春,张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负责人,冯有强。被告:李艳春,女,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被告:张富军,男,住址同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与被告李艳春、张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