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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与被告李艳春、张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李艳春,张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负责人,冯有强。被告:李艳春,女,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被告:张富军,男,住址同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与被告李艳春、张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庆云镇有强饲料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