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茜和张皓皓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北石店镇人。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李某和张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137543元;三、原、被告婚后所购鉴园小区68号楼3单元1203室房屋一套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补偿被告相应房款183511元;四、婚后共同财产海尔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归原告所有,海信50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沙发、茶几、电视柜、床、柜归被告所有;五、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确定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15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张某甲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48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2091元,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甲负担,且已交纳。(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