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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1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陈科学,峨眉山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余某,男,生于1973年8月31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应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