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16号原告赵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某,****年*月**日出生。被告邵某,****年*月*日出生。原告赵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仓促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生活观不同且感情薄弱,双方生活习惯及有关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生活中经常争吵,夫妻生活非常不和谐,且存在冷暴力现象。现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共同租住在青岛市**区**路*号甲单元***户满一年了,**法院有管辖权。原告说的事实理由不对,我们认识四五年了,交往也有两年多了,一直以来感情很好才结婚的,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前感情很好,我们偶尔吵架,需要磨合,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青岛工作时经过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租住在青岛市**区**路*号甲单元***户,未生育子女。原告称:我和被告在一起感觉不合适,生活习惯,性格,家庭环境不一样,为此我们经常争吵,导致最后双方不说话,冷暴力,结婚前我们就经常不说话,经常冷暴力,结婚以后更严重了。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对,如果我们婚前就不说话,经常争吵就不会结婚了,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偶尔的吵架,双方还有感��,感情没有破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能互相理解、彼此关爱、相互扶携,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邵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