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光宇摩托��制造有限公司与薛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051号原告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区明晨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9871-X。法定代表人胡光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辉,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鹏,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群,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莉,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本院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