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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隋秀风、杨希英、李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隋秀风,杨希英,李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1963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隋秀风,女,1967年12月12出生。被执行人杨希英,女,1964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博伟,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志明与被执行人隋秀风、杨希英、李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李志明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隋秀风、杨希英、李博伟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志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隋秀风、杨希英、李博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志明如发现被执行人隋秀风、杨希英、李博伟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