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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周永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周永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013-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执行人周永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永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永仲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永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32322.42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2322.42元,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先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