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覃泽留、吴桂珍等与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泽留,吴桂珍,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覃泽留。申请执行人吴桂珍。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登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翠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覃泽留、吴桂珍与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4555.06元,案件受理费448元,执行费268元。本院于3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