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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与陈广忠、王振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陈广忠,王振江,张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唐园镇。法定代表人陈兰峰,主任。被执行人陈广忠,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振江,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明银,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广忠、王振江、张明银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