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莫景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景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吴来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明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景生,住吉林省安图县。上诉人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智光审 判 员 梁传平代理审判员 卢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光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