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文彪与詹飞燕、方建雄、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彪,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詹飞燕,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建雄,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詹飞燕。被执行人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詹飞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彪与被执行人詹飞燕、方建雄、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8月至9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车位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596号]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两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已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2015)莆执字第171号]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厂房及上述房产应份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596号]查封。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