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执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马丽均、申请执行人王晓虎、被执行人赵明猛、敬永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均,王晓虎,赵明猛,敬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中执复字第00001号申请复议人:马丽均,女,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王晓虎,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赵明猛,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敬永斌,男,已死亡。申请复议人马丽均不服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晓虎与被执行人赵明猛的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在2013年2月19日,赵明猛于2013年5月18日给王晓虎出具欠条。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马丽均与赵明猛系夫妻关系,因此该债务系赵明猛与马丽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追加第三人马丽均为本案的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人马丽均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马丽均的异议。本院复议期间查明,申请复议人马丽均与被执行人赵明猛于2010年12月9日在大洼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时已达成协议:1、坐落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乔家生活区小区10-1-302室房屋归申请复议人马丽均所有;2、盘锦经济开发区三和涂料商行归申请复议人马丽均经营。申请复议人马丽均与被执行人赵明猛于2012年8月2日复婚,于2014年3月27日再次离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晓虎与被执行人赵明猛的劳务合同纠纷虽然发生在被执行人赵明猛与申请复议人马丽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二人于2010年12月9日离婚时已将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协议约定归申请复议人马丽均所有,2012年8月2日复婚后,家庭财产是申请复议人马丽均的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在执行时未予确认,裁定驳回异议人马丽均的异议申请系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 颖审 判 员 王秀清代理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