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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幼芳与盛建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幼芳,盛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490-1号申请执行人刘幼芳。被执行人盛建设。申请执行刘幼芳与被执行人盛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幼芳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从2013年1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且查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4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