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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廷亮与莒县闫庄镇人民政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廷亮,莒县闫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654号原告:赵廷亮,男。被告:莒县闫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莒县闫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宋旭雷,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廷亮与被告莒县闫庄镇人民政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廷亮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廷亮已与被告莒县闫庄镇人民政府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廷亮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