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洪刚、张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洪刚,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78-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刚。被执行人张莉。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刚、张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洪刚、张莉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27566.15元及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89元、执行费31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洪刚、张莉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洪刚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未扣押到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刚、张莉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洪刚、张莉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洪刚、张莉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洪刚、张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洪刚、张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