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玲玲与王静静、杨伟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静静,杨伟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00号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7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沈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红,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静。被告:杨伟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玲玲、蒋强强、宋知堂、姚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