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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玲玲与王静静、杨伟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静静,杨伟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00号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7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沈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红,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静。被告:杨伟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玲玲、蒋强强、宋知堂、姚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