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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伟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伟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伟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5号虎邱钢材市场K21栋2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陆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东盟青年产业园丰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鹏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西伟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二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另案查封、冻结,现没有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西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