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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小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小字第0008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8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购买地板砖,价值11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清偿,故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4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地板砖生意,2013年10月8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购买地板砖,共计款114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清偿。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中赊购地板砖,共计款114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114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