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涂某甲与涂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甲,涂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涂某甲,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涂某乙,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涂某乙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抚养费8400元(其中: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抚养费36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前支付该款;二、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外出务工,无法取得联系。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