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子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太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子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太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子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太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子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14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太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