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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杰,职务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鸣,职务执行董事。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友,职务总经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张 菁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