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世兵与袭益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兵,袭益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陈世兵。被告袭益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兵与被告袭益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兵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兵负担。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