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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世兵与袭益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兵,袭益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陈世兵。被告袭益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兵与被告袭益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兵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兵负担。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