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志明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郭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港湾街20号名仕财富B座1220室。法定代表人徐德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志明,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流传村流传***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1、通过法院送达程序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流传村流传494号,下落不明。2、经向漳州市、龙海市、台商投资区三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漳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无汽车登记信息。4、经向福建省各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5年9月1日为止,其银行账户均显示没有余额。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水柱审 判 员 郑秉物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