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云莉织带有限公司与葛丹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云莉织带有限公司,葛丹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720号原告:义乌市云莉织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洪。委托代理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丹玲。原告义乌市云莉织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葛丹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葛丹玲支付货款23680.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郭亚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梁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丹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葛丹玲系东阳市白云凯丹针织内衣厂的经营者,但该厂已于2014年12月1日被注销登记。2013年2月25日开始,东阳市白云凯丹针织内衣厂向原告义乌市云莉织带有限公司购买松紧带。2014年2月26日,双方进行对账。原告义乌市云莉织带有限公司出具2014年2月销售对账清单一份,明确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1月1日,凯丹服饰从原告处购买松紧带,尚欠货款23680.9元。在对账清单下方,盖有“东阳市白云凯丹针织内衣厂”的印章。嗣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丹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云莉织带有限公司货款2368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被告葛丹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