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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伟昌与新疆金时针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昌,新疆金时针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350号原告:马伟昌。被告:新疆金时针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伟昌诉被告新疆金时针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伟昌于2015年10月12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伟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伟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江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