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委托代理人:夏**。委托代理人:牛**。被告:方**。本院在审理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