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执字第49号李某某与陈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仁和镇人民政府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2********。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某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罗四平审判员  谭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