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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继承、张德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承,张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85号申请人刘继承,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申请人张德兵,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继承与被申请人张德兵申请支付令一案后,因被申请人张德兵暂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刘继承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德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