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行审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葛进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临行审字第868号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春生。被申请人:葛进财。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临运罚字(2015)第DF01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2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微审判员  朱 平审判员  侯玲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