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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河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河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317号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辛寨镇柳五路与奔月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于明江,经理。被告:河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华北石油技校西。法定代表人:吕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