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贾殿平与刘井臣、于长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殿平,刘井臣,于长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135号原告贾殿平,男,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井臣,男,42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于长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殿平诉被告刘井臣、于长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殿平以与被告刘井臣、于长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井臣、于长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贾殿平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