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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贾殿平与刘井臣、于长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殿平,刘井臣,于长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135号原告贾殿平,男,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井臣,男,42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于长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殿平诉被告刘井臣、于长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殿平以与被告刘井臣、于长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井臣、于长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贾殿平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