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7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庄江忠与庄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江忠,庄培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565号原告庄江忠,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庄培南,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江忠与被告庄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庄江忠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江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江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