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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秋实申请郝俊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实,郑伟东,郝俊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204号(2015)加执字第220号申请人杨秋实,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郑伟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俊歧,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杨秋实申请执行郝俊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郝俊歧拒不履行给付欠款,现将被执行人郝俊歧在车务段工资中每月扣除2,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10月开始将郝俊歧在车务段工资中每月扣除2,800.00元,收到我院解除通知书时止。二、此款我院出收据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