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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3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冬瑶与被告郑石头、郑友爱、林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冬瑶,郑石头,郑友爱,林振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184-2号原告林冬瑶,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李赛兰,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石头,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郑友爱,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林振朝,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冬瑶与被告郑石头、郑友爱、林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冬瑶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冬瑶以已与被告郑石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冬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6920元,由原告林冬瑶负担。审判员  谢维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玲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