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扣诉被告雷大江、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扣,雷大江,张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张福扣,男,汉族,住大同市新荣区。委托代理人沈学钊,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大江,男,汉族,住本市城区。被告张丽,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雷大江妻子。原告张福扣诉被告雷大江、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学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大江、张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扣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21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并约定在2014年2月28日全部还清。原告于当天将20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第二天通过银行转账将剩余40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又避而不见。原告无奈只好提起诉讼,因被告现偿还能力有限,所以本次诉讼,我只主张被告偿还1000000元。针对自己主张,原告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用以证实借款事实与具体约定;2、结算单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给被告汇款的事实;3、户籍信息,用以证实被告身份。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2月21日,被告雷大江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借期为12个月,于2014年2月28日前全部还清。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雷大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久拖不还,行为不妥。原告自愿就借款先期部分起诉并无不当,其关于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被告雷大江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雷大江、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福扣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相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