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凯丽与白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丽,白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刘凯丽。被执行人白建强。申请执行人刘凯丽与白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5)第2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凯丽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5年10月8日,本院予以立案。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将本案指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5)第209号裁决指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素书记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