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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红刚申请执行XX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刚,XX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刚,男。被执行人XX安,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黎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王红刚申请执行XX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经向银行、住建等部门调查了解,均未找到XX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XX安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粟志文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