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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辉与何英斌、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辉,何英斌,宋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732-1号原告蒋辉。委托代理人陈阳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英斌。被告宋桂林。原告蒋辉诉被告何英斌、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保全费1940元,均由原告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