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辉与何英斌、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辉,何英斌,宋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732-1号原告蒋辉。委托代理人陈阳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英斌。被告宋桂林。原告蒋辉诉被告何英斌、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保全费1940元,均由原告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源:百度“”